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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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时间: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如果用人单位造成工伤职工也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工伤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3、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行政强制,包括约束措施、留置盘查、强行驱散、海关扣留、戒严扣留、强行遣送、紧急拘留); 4、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其他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联系不大,虽然申请劳动能力需要工伤认定决定书。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间: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的。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延长的,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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