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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久做工伤认定

2020-08-03 126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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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申请工伤认定时间: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如果用人单位造成工伤职工也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工伤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3、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行政强制,包括约束措施、留置盘查、强行驱散、海关扣留、戒严扣留、强行遣送、紧急拘留); 4、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其他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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