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众多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集中资产”是证券投资公司背后的核心含义。在投资公司所建立起来的证券组合之中,每个投资者按照投资数额比例享有对资产组合的要求权。设立外商投资控股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4亿美元,新政策要求外商申请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或者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相关法律知识:《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从公司的名称来讲,所谓投资公司,一般主要从事经贸、资产、经营类投资范围,当然主要还要看公司章程中注明的经营范围。投资公司是以将货币或资产投向本身以外的企业或个人、并从这种货币或资产的投入取得直接经营收入或通过股份变现实现资金退出的企业法人。目前在中国的金融市场,投资公司一般以“投资银行”的角色称呼出现,顾名思义投资公司必须拥有大量的自有资金,才能实现真正的投资运作。同时,由于投资工作本身的难度还需要另外一种类似中介性质的企业来服务投资公司和企业,因此就出现了目前市场上众多的投资顾问公司,顾问公司并不具备真正的投资能力,只是在投资活动中为项目方和资金方牵线搭桥,并从中收取顾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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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设立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
设立集团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 1、只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才能登记注册为集团有限公司; 2、核心企业必须实力雄厚,具有投资中心功能,企业管理基础好,组织机构及各项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能力; 3、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4、核心企业与控股、参股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少于8000万元; 5、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包括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员企业(不含关联企业)之间应以资产为联系纽带,逐步达到相互投资参股; 6、有5个以上控股企业和5个以上的参股企业。国有独资的集团有限公司除具备以上前4项条件外,应当有5个以上的子公司; 7、符合《公司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设立集团公司需要具备的材料: 1、改建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载明核心企业沿革、基本情况与经营业绩,改建集团的理由、宗旨、条件、发展规划、基本架构等内容)。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为董事会决议)。 3、核心企业的章程。 4、验资证明(包括:核心企业的实收资本、净资产额、成员企业的投资数额、集团成员注册资本合计总额)。 5、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共同签署的协议。 6、经登记机关盖章的集团成员营业执照复印件。 7、集团组织结构图及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8、国有独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提交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9、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改建集团有限公司不需经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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