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买卖过户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经审查合同约定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先于或与出卖人的交房、过户义务同时履行,且买受人同意依约支付剩余购房款但出卖人拒绝受领的,法院应当向出卖人释明可以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经释明出卖人坚持不反诉,仅以买受人未支付剩余购房款作为拒绝履行抗辩的,法院应当依据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出卖人在买受人依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时,交付房屋、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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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写明买卖双方和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价款及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等。
房屋的价值一般都比较高,买卖双方应当通过书面形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过程之一般要包括以下条款:房屋的位置面积等基本信息,转让的是否包含家电装修装饰,房屋的价款支付方式,房屋交付的时间,房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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