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农村村民有权从本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取得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当孩子长大成人需要分户,只要孩子还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然是农业户口,那么如果原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已经不能满足分户需要的,可以由孩子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新申请批准一处宅基地。至于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那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经营性开发的情况,与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没有关系。照你说的情况,你孩子尚在外上学,应该还不涉及婚嫁问题,而且上学后户口已经迁出,因此,在这时你家还没有需要分户申请宅基地的情况,是不会获得批准的。你现在也不用着急,等你孩子毕业后看他的选择吧,如果他找到工作留在城市,变成城市居民,就用不着农村的宅基地了,而且法律也不允许非农业户到农村建房。如果孩子选择回家务农,那时作为村民再申请也不迟。至于费用是很低的,因为法律规定了宅基地是村民无偿使用的,不存在支付土地价款的问题,唯一需要交纳的费用就是土地登记费,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9]国土[籍]字第93号)的规定办理,具体包括两项:1、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此项费用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如果已经有了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则必须利用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但应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2、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此费用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以上属于土地登记发证应收取的相关费用,除此以外的任何收费都属于乱收费项目。补充回答:《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说,本村村民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然的权利。具体到你们河北省,《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第55条就规定: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原有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标部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只对超标准部分实行有偿使用,而在标准以内的,是无偿的。不过随着近年来耕地数量大幅度减少,国家把保护耕地作为基本国策提了出来,因此,很多地方性立法开始运用经济手段来调整宅基地分配的问题,鼓励尽量使用村内的空闲地和原有存量建设用地建住宅,限制使用耕地建住宅,采取了一些列限制措施。具体到河北省,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2]第7号)第11条就规定: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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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结婚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对于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或者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没有宅基地的,以及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法律规定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
农村户口,在城市购买了商品房,并不必然导致失去农村户口。只要还是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把户口迁移到城市,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在农村拥有一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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