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适房项目可向银行申请开发贷款暂行办法肯定了现行保障房租售受理流程,即街道办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各区建设(住宅)局负责申购资格复审、配售和管理等工作。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政府批准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暂行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房的房源归集渠道除了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企业投资建设等,此次还新增了一条,即经济适用房还包括“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按规定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配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2经适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暂行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房屋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该办法所指的经济适用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开发成本中所包括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按市场地价的23%计算。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利润不得高于3%。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3申请经适房将计分排队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的条件和本次6006套保障房要求的申请条件一样。办法提出,低收入标准线、家庭总资产限额、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当年的配售方案及申请家庭情况,将申请家庭分成不同队列、组别分别计分排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和计分排队情况,确定准入围家庭。入围家庭按所在队列、组别排队的先后顺序,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与选房,且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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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相关证件的原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表格内容并备齐所需材料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进行复核。市房管局会根据相关规定和申请人的综合评分情况来确定选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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