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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规定的极品应该如何处理?

2022-09-10 19: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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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9-10 回复

专业分析:

1、《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工商广字[2000]第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现对此类问题提出规范意见如下: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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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广告侵权应该按以下规定处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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