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法》的立法意图相当明确,常常是保护了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保护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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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一般不需要交违约金,但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或者竞业限制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交违约金。除上述情形外,一般都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只有在以下情况才需要支付违约金:违反服务期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反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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