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对于企业借款合同效力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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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合同效力: 1、企业向具有贷款主体资格的的金融机构的合法借贷行为有效; 2、企业向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间融资借款合同一般不违反,只要不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等法律规定的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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