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对于企业借款合同效力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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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合同效力: 1、企业向具有贷款主体资格的的金融机构的合法借贷行为有效; 2、企业向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有效的。但是,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7、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8、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9、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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