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通常所说的加班分三种情形,即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指平时工作时间延长一两个小时的情形。休息日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是国务院规定的假日,包括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对该三种情形的加班,采取不同的薪酬支付方式。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规定,对于休息日加班的应该首选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才选择支付加班工资,而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却只能支付加班费,而不能以补休替代。综合三种加班情形的法律规定看,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而且是首要的选择;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而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时间的加班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不加区分,以在事后安排职工补休为借口代替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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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薪酬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如下: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有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应按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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