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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教师生活补助: 1、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作用证书,享受国家民办教师补助费的现任中小学民办教师。 2、连续任教满十五年的,男需满六十岁,女需满五十五岁。 3、连续任教满十五年,经县或市以上医院证明,县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男需满五十五岁,女需满五十岁。 4、因公致残,经县或市以上医院证明,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教师离开工作岗位后,由原工作单位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情况确定,没有统一标准,但最低标准不得少于现行民办教师补助费中的国家补助部分。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教师生活补助: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作用证书,享受国家民办教师补助费的现任中小学民办教师;连续任教满十五年的,男需满六十岁,女需满五十五岁;连续任教满十五年,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男需满五十五岁,女需满五十岁;因公致残,经县或市以上医院证明,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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