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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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 (2)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 (3)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2、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符合下列构成要件: 1、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表现为传播淫秽书刊等淫秽物品,并且情节严重; 3、主体要件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4、主观要件是故意。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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