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房屋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是以办理了过户手续,或者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取得产权证书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为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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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合同效力具体如下:如果合同同时满足了符合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等条件,即可对赠与双方产生合同约定的法律拘束力。且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后,房产转移生效。
赠与合同的效力的理解,主要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的撤销权两方面来理解。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而法定的撤销权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关于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的撤销权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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