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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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停车确认受害者的状况。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立即停车,并下车返回肇事地点,确认受害者和被撞车辆的状况。 2.救护受害者。当事故引起伤、亡时,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即使是自认无责任的肇事者也有救护义务。 3.保护发生事故的现场。除抢救伤者外,其他现场车辆应保持发生事故后的原样,必须移动时应标明位置,便于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人员勘查现场,查明事故真实情况。 4.迅速报告交警部门或值勤警察。 5.收集必要的证据。 6.通知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应采取以下措施: 1、进行自救、保护现场及证据; 2、认清肇事者体貌体征及其机动车的外观特征。如果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拍照或摄影; 3、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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