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当事人可以根据责任书载明的有效期内提起上诉。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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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停车确认受害者的状况。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立即停车,并下车返回肇事地点,确认受害者和被撞车辆的状况。 2.救护受害者。当事故引起伤、亡时,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即使是自认无责任的肇事者也有救护义务。 3.保护发生事故的现场。除抢救伤者外,其他现场车辆应保持发生事故后的原样,必须移动时应标明位置,便于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人员勘查现场,查明事故真实情况。 4.迅速报告交警部门或值勤警察。 5.收集必要的证据。 6.通知保险公司。
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检验体内酒精、检验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检验麻醉药品含量、收缴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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