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赠与公证,具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办理。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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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应当去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当事人将房产无偿赠与其他人的,在受赠人接受赠与后,应当为受赠人办理过户登记,双方当事人应当去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过户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过户登记,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的所有人还是属于当事人,不属于受赠人。
房屋公证在当地的公证处办理。房屋公证办理时需要带的资料有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其中申请书中要写明申请人合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情况、申请公证的事宜以及公证书的用途、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字、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的名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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