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在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15日。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