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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是什么

2023-06-18 14: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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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18 回复

专业分析: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关于护士退休年龄的规定,还是上世纪70年代末由国务院做出的,一直延续至今。 上世纪末,护士被认定为国家干部,享受国家干部待遇。现在“国家干部”已经被“公务员”所代替,但护士等一些群体,在某些待遇方面,依然按”国家干部“对待。 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节选)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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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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