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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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法定假日包括国际劳动节、春节、元旦、国庆节等。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法定假日有:一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三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其中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总共十一天,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国庆节3天、中秋节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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