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表述可能不太完整、规范;我只能大概说下,不一定准确:如果约定总量包干的,就不存在调整的问题,除非合同有约定可以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实际施工量的土方量确实远远大于投标清单中的工程量,那么,多半只能让人想到二种情况:一种,你们竞标时,故意使用了不平衡报价,为了达到中标目的,不惜进行不平衡报价,然后,又试图在实际施工中,将报少的部分按实际报;还有一种,就是你们自身测算有误,投标有重大失误。——这两种情况,都难以成为让招标人买单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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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如果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就可以低于投标价。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时候,承包合同的价格低于中标价的,只要合同符合法其他法律规定的,签订的合同是合法的。法律只规定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并未规定不能低于投标价。
合同上面的价格,一般是不能低于投标的价格的。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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