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项目施工中,建设单位经常要求施工单位以最低的价格、最短的工期完成工程。抢时间并不是坏事,但是不尊重客观规律,就会产生很多隐患。压缩工期、压低价格会导致项目施工企业成本的上升,同时对工程质量也有一定的影响,甚至还会带来工程质量隐患。因为压缩工期、压低价格需要投入更多人力、物力、财力,有时为了应付建设方赶工期,施工方不得不从外面借调“游击队”,由于这些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能保证,给工程的质量和劳资纠纷埋下了隐患。 建议:确需压缩工期的,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支付因缩短工期增加的相关费用,对压缩工期可能影响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不得压缩。签订的建设合同约定了闭口价的,应按照闭口价处理。如果没有约定,那就只能按照审计报告确定的结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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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的处理: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解除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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