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通字〔2006〕41号:“以档案和户籍最先记载为准”;劳社部发〔1999〕8号:“以档案最先记载为准”。但是,国家法律是“以身份证为准”。国家立法:“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基本身份内容的,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居民身份证适用办理涉及公民权益的18项事务。“第十八项‘办理其他事务’。‘其他事务’主要包括:…办理聘用、雇用和离、退休手续…”。“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以档案最先记载为准”,违反《居民身份证法》;与公民身份号码的唯一性相冲突;剥夺了公民使用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合法权利;在全国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认定的混乱,由此产生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身份证法》是国家的大法,是上位法。《国家立法法》第87条:“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如果不以身份证为准,可以提起诉讼,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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