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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法院在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损失应由参与者自己承担,但不应由相关部门承担。清偿债务后,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当场上缴中央财政。在取消非法吸收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不能选择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的损失。这意味着,一旦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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