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对于媒婆必要的劳务支出,应当适当予以支持。媒婆帮人说媒,为他人牵线搭桥,必定会耗费一定的时间、精力,也需要一些费用的支出,如果连必要的劳务支出都不能保障,谁还愿意当媒婆去牵线搭桥?很多委托人会预付给媒人一定的费用,该费用至少包含了其对媒人物质成本的补偿。所以媒婆可以请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费用。 第二,媒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我国法律未提及“婚介费”,张某也没有经营正规婚姻介绍机构,不具备婚姻介绍的资质,收取“婚介费”没有法律根据,该“婚介费”属于不当得利。虽然媒人帮他人介绍相亲的行为从性质上看与居间合同相似,但居间合同不适于人身关系,说媒对象和媒人之间无法形成委托人和居间人的关系,说媒对象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故若男女一方或者双方以及其父母没有按照说媒费用约定给付说媒费的,媒人只能请求偿还其付出的必要费用,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男女一方或者双方以及其父母以美满良缘之不易,自愿致送金钱或者财物于婚姻居间人的,应解释其为有效,媒人可以进行受领并保有,给付方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媒人返还。给付报酬方有赠与意思的为赠与行为,无赠与意思的为履行道德上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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