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怀玉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孕期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也就是与没有怀孕期间相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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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女职工,如果女职工买了生育保险,那产假期间的工资,是生育保险机构发的。如果女职工没有买生育保险,那企业发工资。至于发多少基本工资,由企业决定。如果是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女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一般是按照员工的职务、级别、工龄、技术等级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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