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规定:第七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第八条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三)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四)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五)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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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明示违约等。
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况包括: 1、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的; 2、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 3、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明示违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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