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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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孤儿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根据第一千零九十九条之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无特殊困难和年龄差距不满40岁的限制。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了,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1、不满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 2、不满足收养子女的一般性规定的; 3、收养孩子的人数不受限制。
收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名以下的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五)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民法典》实施后收养孩子还需要具备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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