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选择适宜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其中,安置一名盲人就业,按安置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亏损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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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主要有:1、给予残疾人技术、资金、场地方面进行扶持;2、对于申请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士,有关部门可以优先颁发营业执照;3、如果是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士单位的产品。残疾人士就业具有一定困难性,因此需要加大力度进行帮扶。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即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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