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由以上规定可知,物业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开发商将维修工作委托物业来做,物业应该无条件的给与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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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是: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建筑保温工程,为五年;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6、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是: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建筑保温工程,为五年;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6、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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