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中的人身关系: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是非婚同居与合法婚姻在法律上最关键的区别。非婚同居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因此当事人之间不被法律承认为夫妻关系,不产生任何配偶间的人身关系,也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地转化为配偶关系。同样的,一方与对方的亲属间也不产生任何姻亲关系。至于如何称呼这种人身关系,可以沿用西方的“生活伙伴关系”这一说法,或者称为“同居伙伴关系”。这样,就可以把非婚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以及其他合伙关系区分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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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可以协商解除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取决于双方是否有配偶,除同居外没有法律配偶,可协商解除。都没有配偶,不需去法院解除,可协商解除。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受理。如果配偶与他人同居,想解除同居关系,可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不限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范围。
同居关系没有婚姻关系。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无论同居多少年,都不能形成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建立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夫妻关系民事法律行为。须是合法的。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行为或目的的婚姻行为都是无效或可撤销的。登记手续须按法律程序办理,要求结婚男女须亲自到登记机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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