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同居关系,一般可分为广义上的同居关系和狭义上的同居关系两种。从广义上讲,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此含义理解的话,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很多,范围也很广,与自己同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形成的都属于广义上的同居关系。而狭义的同居关系,则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一般人们讲的同居关系问题,通常都属于这种狭义的同居关系范畴,即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但却在一起持续、稳定的生活,其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结婚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却与婚姻关系有着相类似的特征。 对同居关系的认定历来采用狭义的解释,目前,我国法律对同居关系原则上是不予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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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是男女双方没有依法缔结正式的婚姻关系而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是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同居关系可以协商解除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取决于双方是否有配偶,除同居外没有法律配偶,可协商解除。都没有配偶,不需去法院解除,可协商解除。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受理。如果配偶与他人同居,想解除同居关系,可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不限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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