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男女恋爱期间商议买房,并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在办理购房合同及房产证时只写了一方的名字。结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针对这种情况,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律是不予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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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共同付首付买房,且按揭贷款的,若是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拥有部分房屋产权;若是婚前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则属于女方对男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男方所有,但是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与房屋增值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如双方无婚内财产约定,该房产属于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其性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第二、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该房屋为个人财产,针对共同还贷部分及婚后还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给予另一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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