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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由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仲裁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因此其他的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仲裁一般需要提交如下证据:1.劳动者入职方面的证明:如,《入职登记表》、《聘用书》等;2.劳动者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员工绩效考核表》等;3.关于约定工资、工作时间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4.劳动者工资发放的证明:如,《工资条》、《银行打卡记录》等;5.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明:如,《考勤表》、《考勤记录》等;6.劳动者离职方面的资料:如,《离职交接表》、《辞退书》、《辞职申请》等法律规定有些证据必须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就要承担不利后果:①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用人单位负以下举证责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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