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仲裁的过程中,要准备一份证据材料清单,此清单作为证据来说非常重要,劳动者一定要认真准备。 1、书面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包括工资条、银行对帐单、工资领取签字表等) 3、社保缴费证明,《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4、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6、“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7、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8、考勤记录 9、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10、能够证明仲裁申请事项的其他证据材料 11、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业务文件、介绍信,以及往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材料也可作为证据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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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一般需要提交如下证据:1.劳动者入职方面的证明:如,《入职登记表》、《聘用书》等;2.劳动者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员工绩效考核表》等;3.关于约定工资、工作时间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4.劳动者工资发放的证明:如,《工资条》、《银行打卡记录》等;5.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明:如,《考勤表》、《考勤记录》等;6.劳动者离职方面的资料:如,《离职交接表》、《辞退书》、《辞职申请》等法律规定有些证据必须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就要承担不利后果:①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用人单位负以下举证责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主要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牌、考勤记录等。除此之外,根据自己的请求提供相应的证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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