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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2023-03-30 17: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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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0 回复

专业分析:

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对方不知道事后也未追认,该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因为,从事经营活动所需资金数额较大,从事经营活动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意,一方不得擅自决定,该行为已经超出了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实践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一方擅自以夫妻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对方不知情或不同意,但事后对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对,若负债,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对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对”的一方实际上已经对另一方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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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 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以下债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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