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短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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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具体如下:若职员因为工伤患病,且需要休病假时,在养病期间仍享有患病前的工资待遇,且是患病前一年的平均月工资;若职员不是因工作原因患的病,并且要休病假时,职员所在公司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工资。
根据最新劳动法规定,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与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挂钩。一般来说,工作年限越长,病假工资就越高。但病假工资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且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长期病假期间仍需申请病假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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