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在离婚时是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5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8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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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共同财产中一般不包括彩礼,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彩礼一般是指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若该彩礼支付于结婚登记后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彩礼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情况讨论,若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虽办理结婚手续未共同生活的或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离婚后给予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若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仍应考虑当事人送彩礼时的目的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 (二)、 (三)项的立法本意,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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