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上海,存款在,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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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发生后,首先要确定继承发生的地点,这对继承案件管辖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继承发生地点有下列两种选择: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上述两种情况不一致的,以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发生地点。
继承开始的地点一般是被继承死亡时所在地。而法律上对此的规定是继承开始的地点,是指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行使继承权,接受遗产的地点,如果出现纠纷的话,因继承遗产引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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