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加重行政、经济处罚:1、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2、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4、对按法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5、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6、其它严重违犯本办法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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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 (1)质量事故的处理应达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生产和使用要求、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 (2)重视消除造成事故的原因,注意综合治理; (3)正确确定处理的范围和正确选择处理的时间和方法; (4)加强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工作,认真复查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 (5)确保事故处理期间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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