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司法解释中所作出的规定就意味着工伤赔付和侵权赔偿并不矛盾,可以同时适用。也就是说,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并不能因为工伤职工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而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举个例子,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工伤赔付和侵权赔偿互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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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区别: 1、适用法律法规不同; 2、赔偿的主体不同。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赔偿;人身损害由侵权人赔偿; 3、赔偿原则不同。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人身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4、鉴定标准不同。
民事侵权行为是指非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需要赔偿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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