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材料:《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离职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入职登记表》两张一寸照片《失业证用》。二、办理流程: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必须本人持身份证等以上的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和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2、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三、参照《社会保险法》有关条款: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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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失业人员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和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本人的失业证;求职登记证明;计划生育转迁关系证明;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4张;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失业保险所需材料各地情况均有差异,一般需要携带失业保险金申领情况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单、失业职工登记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失业人员档案及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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