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的判定条件是什么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的情形。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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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存在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实。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3、要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工伤鉴定对于能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作出了正面的列举,也做出了反面的列举,这些即是工伤鉴定的条件: 1、工作时间在工作产所,因为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2、患职业病的; 3、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4、突发疾病死亡的; 5、在抢险救灾中受到伤害的。反面除却了故意犯罪、醉酒和吸毒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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