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补休代替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问题规定了三种情形: 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上述三种情形中,法律规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而且能够安排补休的不再支付工资200%的工资报酬。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则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工资报酬,不能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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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是否违法需要具体分析,单位用补休代替加班费的,通常只适用与休息日安排加班的情况,要是在平常安排加班或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话,则不能用补休替代加班费,否则的话这样就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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