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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拒绝接受产品,哪些人需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022-04-08 19: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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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08 回复

专业分析: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可判定上述主体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1.违反默示担保义务。默示担保义务是指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即使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的约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这种义务。它要求生产、销售的产品应该具有安全性和普通公众期待的使用性能,因此是对产品内在质量的基本要求。违反该义务,无论是否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违反明示担保义务。明示担保义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各种公开的方式,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这些方式,如订立合同,体现于产品标识及说明书中,展示实物样品,作广告宣传等。一旦生产者、销售者以上述方式明确表示产品所依据和达到的质量标准,就产生了明示担保义务。如果产品质量不符合承诺的标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在大部分国家的相关法律中,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是认定产品存在缺陷的核心标准。合理的危险是不可避免的危险,不是产品缺陷,但要如实说明,如香烟一般都含有焦油,否则便无香味,包装上应明确注明“吸烟有害健康”。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不仅保留了安全性条款,还将产品标准条款引入产品缺陷领域,使产品缺陷认定在许多场合下变得更易行,亦更有利于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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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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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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