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往往特别注明保险事项,以及除外责任条款。以生产企业爆炸事故作为保险范围的,其除外责任条款往往注明:产品内在质量问题导致的破坏和损失,生产企业操作失误导致损失等。通常意义上的爆炸,是指轰响,且是具有破坏性的,如果房屋为爆炸对象,则后果可能是房屋倒塌,整体结构破碎,已不具备原来的使用价值;如果机械设备为爆炸对象;则后果可能是破坏性的响声过后,机械设备整体断裂,主要机械部件破坏,已失去修复或使用价值。判断是否爆炸事故,是哪个环节、什么原因造成的爆炸事故,将成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及时依法作出赔偿与否判处结果的直接依据。例如,某企业投保的6号汽轮发电机组发生爆炸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和保险标的物被损坏之事实,均无异议。保险合同约定:由于火灾、爆炸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本案中的事故是否属爆炸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事故调查组认定属爆炸事故。认定本案是否属爆炸事故,是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的关键,至于爆炸原因,可能有多种,也可能是不明原因,但都不能影响本案事故应认定为爆炸事故这一关键点。最后,事故调查组作出最终鉴定结论,认定本案爆炸事故属产品内在质量缺陷所导致,事故原因已经清楚。根据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尽管本案事故属爆炸事故,但并非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也不是不明原因所致,而是生产厂家产品内在缺陷所致,故应属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应对本案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生产厂家承担。在这种案件中,如鉴定时间较短,可待鉴定结束后,由责任方进行赔偿;如鉴定时间较长,一般说超过半年以上,则应由保险公司依保险法有关规定,先予赔付投保方,以及时恢复和支持生产企业的生产,待有了鉴定结论后,如发现不属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则应及时由投保方将财产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协助保险方向生产企业进行追偿。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保险人对其有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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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抽逃出资,也称抽回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或者对公司增资的过程中,股东未经法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抽回其已实缴出资,但是仍然保留其公司股东资格和原有出资额的行为。抽逃出资的行为系股东故意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的侵害。抽逃出资行为往往通过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来实现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刑事责任是:情节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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