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母公司滥用子公司法律人格行为的存在。该行为要件强调的是母公司必须利用子公司实施了滥用子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如母公司将财产转移到子公司以利用子公司的独立格规避法律义务、逃避侵权责任等。 2.母公司滥用子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造成了民事损害。母公司滥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往往造成一些现实的或潜在的损害。如母公司转移资产后成为空壳公司,这势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此时,债权人就可以通过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来追究子公司的责任,实现利益的补偿。如果母公司的滥用行为未造成任何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损害,则不适用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子公司不须对母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母公司滥用子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与实际民事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子公司对母公司债务承担的基础。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损害事实与母公司滥用子公司法律人格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 4.母公司滥用子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存在着规避法律或约定义务的主观恶意。母公司利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往往是为了达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等目的,因此是具有主观恶意的。过失不应导致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的适用。因为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在适用法律时,不仅要保护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要保护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子公司如对母公司的过失行为也负责的话,对子公司而言将严重影响其自身的发展是极不公正的。因此只有在母公司具有滥用子公司人格的故意时,子公司才应对母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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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 1、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 2、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3、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 4、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则不得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如下:取得独立人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否认法人人格;不正当使用或滥用法律人格。使用控制权不当,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存在逃避法律和契约义务;对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滥用法人独立人格与损害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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