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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都有什么?

2020-03-30 1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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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3-30 回复

专业分析:

从该制度本身看,是针对公司幕后股东滥用职权损害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而设定,结合《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其应符合下列构成要件: 首先,公司股东应有法律、章程禁止之行为;诸如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规章之行为,该行为对正常交易秩序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对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极大的挑战性; 其次,公司股东之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结果以“严重”为前提,“严重”程序衡量标准,需要结合行为股东主观恶性、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这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再次,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即股东之行为与债权人受害结果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而非或然偶然; 最后,股东行为时过错为故意,过错即行为人违法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②就行为股东而言,主观上为故意更为切合实际,以获利之结果出现为目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设立公司之初的行为,还是公司运营之际的举动,股东追求个人利益的初衷是一致的,在此主观意愿的支配下,以签订合同等种种情形欺骗债权人,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为幌子,使债权人陷于被动。 否认法人人格制度写入公司法,对于保障债权人利益,维系正常经济交易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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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如下:取得独立人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否认法人人格;不正当使用或滥用法律人格。使用控制权不当,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存在逃避法律和契约义务;对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滥用法人独立人格与损害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因果关系。

莫满军律师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

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是: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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