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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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地产赠与的手续是:首先先签订赠与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然后赠与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关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变更不动产登记簿的产权登记人。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建议公证,以增赠予合同的效力。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赠与财产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证明及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见 4、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原件 5、公证员认为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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