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拒绝,也可以同意,离职之后公司应给于员工一定的经济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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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是由劳动者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决定的。 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应当是: 1、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工作的时间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则按一年计算,如果不满六个月的,则应当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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